2009年5月28日 星期四

五月報稅疑惑 Q&A

Q1:人家說地價稅和房屋稅這些可以拿來當列舉扣除項目?

引用財政部稅務網站的說明:
http://www.etax.nat.gov.tw/wSite/ct?xItem=29027&ctNode=11556
7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的所得稅法已經刪除稅捐項目列舉扣除的規定,所以從79年1月1日開始,地價稅和房屋稅不可以作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。

Q2:為什麼列舉項目中房貸利息的部分不會累計進去扣除額?

如果你申報的所得收入項目有銀行利息這一條的話
房貸利息必須拿來和這個利息相減
如果你的銀行利息比房貸利息多
那房貸利息這一條就沒辦法幫你省到錢

Q3:個人健檢,可以加進去列舉項目當成醫療支出扣除額嗎?

引用財政部稅務網站的說明:
http://www.etax.nat.gov.tw/wSite/ct?xItem=56856&ctNode=10708
納稅義務人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所為之一般性健康檢查,與醫療行為無關,不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項下列舉扣除。惟若經醫生建議為醫療需要,所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,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,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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